
塔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塔市政发〔2018〕72号
关于确认由塔城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委、局、办、街道办事处,齐巴尔吉迭新区:
塔城市人民政府经过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审查,现确认下列3个部门组织实施的8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财政、发改(价格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市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公布依法确认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塔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
塔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个部门共8项)
一、塔城市农业局(1项)
1、权限内农药经营许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塔城市农牧机械管理局(1项)
1、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注册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项)
1、企业核准登记(共5个子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5、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6、经营广告业务的核准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塔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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