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城市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档案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现将塔城市部分行政执法部门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塔城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电话反馈。
联系人:叶尔那尔 0901-6225104
附:塔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清单表(档案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xlsx
塔城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8月29日
| 序号 | 部门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执法依据 |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检查方式 (检查类型,如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 | 执法 主体 | 实施机构(具体到科室) | 联合部门 | 时间 安排 (频次) | |
| 法律效力位阶 |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 ||||||||||
| 1 | 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对企业资质、车辆资质、人员资质、规范服务、动态监控安装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2次/年 |
| 2 | 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运经营的检查 | 普货企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 对企业资质、车辆资质、人员资质、规范服务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2次/年 |
| 3 | 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检查 | 驾培机构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 对企业资质、经营行为、企业从业人员管理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2次/年 |
| 4 | 交通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 行政法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对企业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2次/年 |
| 5 | 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站场经营的检查 | 客运站(场) | 行政法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全县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察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 对企业资质、规范服务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2次/年 |
| 6 | 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站场经营的检查 | 货运站(场)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 对企业资质、规范服务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1次/年 |
| 7 | 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检查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2次/年 |
| 8 | 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源头企业的检查 | 货运源头企业 | 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施管理;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 对货运源头企业运输装载行为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2次/年 |
| 9 | 交通运输局 |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普货企业、驾培机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 | 行政法规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主,根据具体检查的企业类型确定 | 根据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要求确定 | 双随机一公开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根据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要求确定 | 根据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确定 |
| 11 | 教体局 | 安全事项检查 | 高危险性体育相关企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 | 《经营高危险性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设施、应急预案等 | 现场检查 | 塔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 塔城市教育和体育局体育室 | 文旅局、应急管理局 | 每月1次 |
| 12 | 农业农村局 | 种子执法检查 | 种子生产企业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种子品种审定、备案、标签等情况 | 日常检查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塔城市种子站、塔城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月1次 |
| 13 | 农业农村局 | 农机执法检查 | 农机企业 | 行政法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 日常检查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塔城市农村计划化发展中心、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1月1次 |
| 14 | 农业农村局 | 畜牧业执法检查 | 畜牧养殖企业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等活动 | 日常检查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塔城市动物监督所、兽医站、塔城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 | 1月2次 |
| 68 | 档案局 | 监督检查 | 企业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 1、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 2、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3、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4、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5、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6、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现场检查 | 档案局 | 档案监督室 | 无 | 每两年1次 |
| 72 | 发改委 | 粮食收购检查 | 粮食收购行业 | 行政法规 | 《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一)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想收购迪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二)跨地区从事收购活动,是否在粮食部门按要求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相关情况; (三)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公示制度,有无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四)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水、杂等增扣量标准,有无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的行为; (五)是否向售粮者及时足额支付售粮款,有无打白条和代缴代扣有关税费等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定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有无虚报、瞒报、拒报的行为; (七)粮食仓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储量设施是否安全可靠,粮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魂村,有无超设计标高、超设计容量储存粮食行为; (八)是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粮食出库是否执行质量检验制度。 | “双随机、一公开” | 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塔城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每年7-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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