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城市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人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新闻出版局、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现将塔城市部分行政执法部门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塔城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电话反馈。
联系人:叶尔那尔 0901-6225104
附:塔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清单表(人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新闻出版局、统计局).xlsx
塔城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8月29日
| 塔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涉企检查事项清单(人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新闻出版局、统计局) | |||||||||||
| 序号 | 部门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执法依据 |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检查方式 (检查类型,如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 | 执法 主体 | 实施机构(具体到科室) | 联合部门 | 时间 安排 (频次) | |
| 法律效力位阶 |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 ||||||||||
| 1 | 塔城市新闻出版局 | “扫黄打非”专项检查 | 出版物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印刷企业、打字复印店及售卖书籍、光盘及网络售卖实体店及网络售卖。 | 法律、行政法规 |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12月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出版物检查:执法人员会仔细查阅各类书籍、出版物的进货渠道,严查是否存在侵权盗版、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此外,还会重点打击盗版图书,检查出版物销售单位、文具店等场所是否存在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并严查书店的证件是否按要求悬挂、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合法。 娱乐场所检查:执法人员会检查娱乐场所的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场所是否悬挂禁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标志。同时,还会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超时营业、噪音扰民、涉黄涉赌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确保娱乐场所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店检查:检查这些场所是否印制复印非法出版物并传播的行为。 旅行社和旅游景区检查:检查旅行社的经营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导游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旅游合同是否规范。对于旅游景区,会检查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垃圾处理是否及时。 检查要求包括: 证照检查:确保各娱乐场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核实其经营范围与证照相符。 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裸露、乱接乱拉等问题3。 经营行为检查:确保娱乐场所不存在超时营业、噪音扰民、涉黄涉赌等违法违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确保娱乐场所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等。 普法服务宣传:每到一处,工作人员都会耐心地向企业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引导经营业主树立自觉抵制侵权盗版、发行非法出版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塔城市新闻出版局(塔城市版权局、文化综合执法队 | 塔城市新闻出版局(塔城市版权局) | 市委统战部、网信办,市文化综合执法队、公安局、国保大队、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大节点、重要节日、根据地区相关文件精神 |
| 2 | 统计局 | 统计执法检查 |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 数据质量审核及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现场检查 | 塔城市统计局 | 塔城市统计局 | 无 | 按需 |
| 3 | 生态环境局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法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4 | 生态环境局 | 对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法律、行政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5 | 生态环境局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法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6 | 生态环境局 | 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法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7 | 生态环境局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法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8 | 生态环境局 |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法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9 | 生态环境局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法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10 | 生态环境局 | 对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 对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11 | 生态环境局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12 | 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 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 | 1-12月 |
| 13 | 水利局 |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取(用)地下水企业 | 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证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方案,接受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用)水计划下达及实施情况;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水资源费征收(缴纳)情况;节水器具管理及用水定额情况。 | 现场检查 | 塔城市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办 | 无 |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
| 14 | 水利局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企业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工程措施落实情况;职务措施落实情况;临时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 现场检查 | 塔城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办 | 无 |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
| 15 | 水利局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及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持有河道采沙证的企业 | 法律、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律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提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喝到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 | 擅自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砂石。 | 现场检查 | 塔城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站 | 无 | 每月不少于1次 |
| 16 | 水利局 |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润河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律、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第一款: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 水库防洪调度及安全运行管理;巡视检查落实情况;安全检测开展情况;工程实体维护情况;人员值班值守 | 现场检查 | 塔城市水利局 | 水资源中心 | 无 | 汛期每周一次;非汛期每月至少2次 |
| 1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仲裁院 | 就业和劳动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随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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