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局、办、街道办事处,齐巴尔吉迭新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国办发〔2018〕1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确认并公布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履行规定程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发的,应当以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政府的名义制发。
二、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各单位(部门)要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不是法定制定主体制发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要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塔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附件:
塔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
塔城市人民政府
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塔城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学
塔城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塔城市公安局
塔城市民政局
塔城市司法局
塔城市财政局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塔城市水利局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塔城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塔城市应急管理局
塔城市审计局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塔城市统计局
塔城市医疗保障局
塔城市信访局
塔城市乡村振兴局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塔城市畜牧兽医局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办事处
塔城市和平街道办事处
塔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机构
塔城市阿不都拉乡人民政府
塔城市阿西尔乡人民政府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塔城市喀拉哈巴克乡人民政府
塔城市也门勒乡人民政府
塔城市恰夏镇人民政府
塔城市博孜达克镇人民政府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塔城市委宣传部
塔城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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