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地委工作要求,根据《塔城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3月20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地区级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塔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集中送达”。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统一管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塔城市司法局为塔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塔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全市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解决利益诉求。
五、申请人向塔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现场递交、邮寄(注明行政复议申请)等方式。
(地址:塔城市迎宾路六和广场环保司法综合楼塔城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01-6225104)。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塔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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