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天气禁火令
为切实做好我市春季大风天气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04]40号),塔城市安委会决定发布大风天气禁火令如下:
一、大风天气禁火令的实施时段
大风天气开始至大风天气结束,此处大风天气系指瞬间风速超过17米每秒(七级风以上,含七级)。
二、大风天气禁火令的启动实施
凡遇大风天气该禁火令即启动实施,安委会不再另行发布,塔城市广播电台应根据塔城市气象局发布天气预报情况及时播报“禁火令”有关内容。
三、禁火令具体内容
1.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秸秆、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周围500米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作业或焚烧物品;
2.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或在室内使用带有室外烟囱易产生飞火的炉灶做饭、取暖;
3.严禁在室外乱丢烟头等各类火种,严禁乱倒炉灰;
4.严禁在田间地头烧荒及烧灰积肥;
5.严禁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各类野炊活动;
四、禁火令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相关部门、各企业应时刻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明确“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有关责任。各乡(镇)、社区组织成立巡查联防队,加强宣传、巡查、检查,并在大风天期间进行逐门逐户的清理检查,确保“禁火令”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大风天气结束,禁火令自动解除。
五、奖惩
在大风天气期间凡未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塔城市安委会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安全生产考核、综合治理考评等评优选先活动中予以加分;凡在大风天气期间因未有效落实禁火令有关内容致使火灾事故发生的,塔城市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发生3起以上大风天气火灾事故的单位在评优选先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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