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认定的公告(第2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塔城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地址:塔城市红楼街1号,联系人:吕先生,联系电话:135******8655)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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