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按照“部门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工作原则,坚持处罚与社会治理并重,扬优惩劣,守牢食品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红黑榜”适用范围
全市在产在营大中小微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单位食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主体。
二、“红榜”评定标准
(一)依法持有效《营业执照》及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公示,工作服清洁;
(三)食品库房分类分区、摆放有序规范、离地离墙;
(四)食品加工、操作、配送各环节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操作流程符合要求;
(五)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行,冷藏冷冻设备温度正常显示;
(六)餐饮服务单位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七)“五防” (防鼠、防蝇、防虫、防尘、防腐)设施完善;
(八)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齐全适用并有效落实,索证索票齐全,食品安全管理台账记录规范;
(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有效落实、记录齐全;
(十)有制止食品浪费宣传标语,能够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避免浪费,设置公勺公筷。
(十一)无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满足以上5项内容评定为“红榜”。
三、“黑榜”评定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未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五防(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措施不到位,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食品贮存不规范,布局不合理,餐饮具消毒保洁不当,餐饮服务操作不规范,食品处理区和食品库房有虫害或鼠迹,后厨垃圾桶或泔水桶未加盖;
(三)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不能正常运行,冷藏冷冻设备无温度显示。
(四)食品销售者未按照要求摆放食品,物品摆放混乱,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私人物品摆放杂乱;
(五)获证后未持续保持生产条件,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布局,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差,拒不整改的;
(六)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
(七)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台账未建立和记录不规范;
(八)未建立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履职不到位;
(九)未建立反餐饮浪费管理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防止餐饮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消费提示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未设置公勺公筷。
(十)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
(十一)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现生产经营毒性中药材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十二)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各级明察暗访、督查发现问题被通报,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证属实;
(十三)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举报2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
(十四)未明码标价;
(十五)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出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任意一项直接评定为“黑榜”,其余满足3项的评定为“黑榜”。
四、曝光机制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食品生 产经营单位开展“每月随机查”,重大节假日适当加大检查曝光频次,通过现场检查情况来评定纳入“红黑榜”名单,经“红黑榜”审核小组评议后,向相关新闻媒体公示曝光。
(二)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食品经营单位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核查期间,不影响 “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三)公示信息包括食品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能客观反映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五、管理机制
(一)“红黑榜”实行跟踪制度,被评定为“红榜”的经营单位未持续达到“红榜”评定标准要求的,将予以移除“红榜”管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
(二)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经营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整改达标,于次月移出“黑榜”。被评定为“黑榜”的食品经营单位第一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在媒体平台上曝光,如果连续两次或以上被评为“黑榜”或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餐饮服务单位,将纳入重点管理,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该食品经营单位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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