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拟注销8宗 过期采矿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关于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矿业权函〔2023〕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新自然资规〔202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注销8宗过期采矿权(清单附后)。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1月2日之前)实名书面告知我局,并提交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可注销的证明材料。如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或者矿业权人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我局将按照程序注销相关矿业权。
相关矿业权人如存在欠缴价款(出让收益)等费用以及矿山生态修复等义务尚未履行完成的,依法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拟注销8宗过期采矿权清单
(联系人及电话:阿里别克18******5137)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