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4]698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4]698号
违法行为人郑**,男,回族,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10月8日9时许,郑**与妻子苏**在恰夏镇**村自家住宅厨房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期间郑**将厨房的电烧水壶扔向苏**,电烧水壶砸到苏**拿着的小桌子上,壶内开水溅到苏**,导致苏**右侧大腿部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侵害人陈述、勘验笔录、案件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陆百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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