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4】677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4】677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50181**********,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3月5日,塔城市***********加油站负责人何**,向塔城地区*****提供关于**加油站未对塔尔巴哈台****造成任何不良损害的证明,何**在网上花费80元钱找人伪造一份带有塔城市***公章的证明,何**将伪造的证明交给塔城地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据、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以使用伪造证件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新城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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