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民政局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公示
塔城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填制单位:塔城市民政局 填报日期:2025年4月27日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请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政策咨询电话 | 备注 | |
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规发〔2021〕2号)、《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70号) | 塔城市民政局 | 本地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实现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6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申请前12个月发生的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 城市低保标准为71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68元/月。差额发放补助。 | (一)申请人向所在的户籍村(社区)递交申请及相关成员材料。(二)村(社区)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核查。(三)村(社区)开展民主评议会并将评议结果第一时间公示(公示7日)。(四)村(社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交至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并进行入户核查。(五)乡镇(街道)将申请人材料提交至塔城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六)塔城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通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7日),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 | 城市:每月一次 农村: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1-6239378 |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70号) | 塔城市民政局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 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为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为820元/月;(集中供养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400、1300元/月;分散供养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60、850元/月) |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并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城市:每月一次 农村: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临时救助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 塔城市民政局 |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 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受理工作人员当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每批次 | 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 |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关于提高塔城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塔地民字〔2022〕13号) | 塔城市民政局 | 孤儿 | 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1150元/月。 | (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民政部门负责 孤儿的审批,并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2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民规发[2023]7号) | 塔城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残疾等级配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20元/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2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残联、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1-6239378 | ||
3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 | 塔城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50元/月; 90-99周岁,120元/月; 100周岁以上,20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1-6239378 | ||
4 | 殡葬救助 | 《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新民发[2012]179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特殊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塔地民字[2013]47号) | 塔城市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对以上救助对象,死亡后在公墓以外地方埋葬的、属于火葬区应当火化但进行遗体土葬的,不予救助。 | 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600元。 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400元。 减免全部城乡特困人员、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救助对象亡故后,其家庭成员或承担监护义务的单位、社区、村委会向民政局或殡葬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 每批次 | 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 | 0901-6239097 | ||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补贴发放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等;3.补贴政策文件为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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