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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芯源供暖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来源:塔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者:塔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6-11 18:48:43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新疆芯源供暖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吕有赟诉新疆芯源供暖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因你公司登记地址无人签收,法人下落不明,本委采用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塔市劳人仲字〔2025〕2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塔市劳人仲字〔2025〕24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吕有赟和被申请人新疆芯源供暖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流水单证明申请人2023年6月的工资已于2023年10月12日支付完毕,2023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请求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基本生活费2800元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故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拒不到庭,按照缺席裁决。

据此,本仲裁庭仲裁裁决如下:一、申请人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6月、2023年8月10至2024年2月10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塔市劳人仲字〔2025〕24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塔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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