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
为推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走深走实,督促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塔城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政策措施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实施抽查,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措施抽查是指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检查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的一种专项检查活动。
第三条 政策措施抽查采取网络随机抽检、组织交叉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五条 抽查重点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六条 抽查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逐条审查政策措施内容,研判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存疑内容与政策制定机构交换意见,核实其制定依据。
第七条 对于经抽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政策措施,提醒政策制定机构启动纠错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有关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移交自治区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抽查情况作为判断政策措施制定机构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九条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策措施抽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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