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大社会各界对《塔城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公告主体:塔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告内容:《塔城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草案)》经结合实际修订后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反馈邮箱为1103048815@QQ.com。
附件:《塔城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草案)》
塔城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系统,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人群,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塔行办规【202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塔城市辖区公租房的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
第三条 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筹集。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随国家政策调整)。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五条 塔城市住建局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实施;发改委负责公租房租金的核定;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公租房建设用地和不动产信息核实;民政局负责低保特困等困难人员的审核;统计局负责发布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员车辆审核;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公租房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资格认定;市委网信办负责公租房网络信息发布的监管。
各街道社区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公租房入户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用人单位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公租房入户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在职、聘用、退休人员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实行集中配租。
第六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七条 塔城市通过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公租房委托给第三方组织开展运营管理服务,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及管理要求实施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保障目标、保障形式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为新入职大学生、国家公职人员、选调干部、消防救援人员、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作、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作业人员、快递从业人员、援疆企业工作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员等新就业无房群体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低收入指低保收入线以上,上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收入线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低收入线以上,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收入线家庭。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新就业无房职工、选调干部等过渡期符合人员最长保障期限5年。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住房,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塔城市户籍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塔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者家庭唯一住房为危房的(购置毛坯房,交房之日后给予6个月装修过渡期),行政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及引进人才不受收入限制;
(四)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民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存缴额不得超过10万元(引进人才除外);
第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仅采取集中配租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租房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单位新入职人员提供党组会议记录、单位申请及个人无房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婚姻证件复印件;
(三)城市低保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复印件(低保证),新就业人员提供招录文件;
(四)《公租房申请表》;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一年以上在本市缴纳养老统筹凭证;
(六)需提供的其他印证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初审人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五条 城区公租房申请应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2.初审:社区/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上级主管部门。
3.复审:街道/上级主管部门对社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将材料报送塔城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4.核准:塔城市住建局会同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六条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塔城市政府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核,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页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对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且登记备案的申请家庭,根据困难程度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八条 对轮候对象,公租房审核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轮候对象中军烈属无房户、危房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塔城市住建局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街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持塔城市住建局下发的入住通知书,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塔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的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期满后承租人或申请单位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入住后不得随意调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住建局批准后,履行住房租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入住前,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告知,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专户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塔城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每年将公租房租金收入的20%用于维修养护,每年初列入主管部门预算,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塔城市发改委会同住建局每年1月进行公布。
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违法收费。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塔城市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诉讼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逾期不退回的,塔城市住建局可以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塔城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塔城市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塔城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民族团结,增进各民族间互联互通,按照少数民族比例不少于50%的嵌入式进行分配,对落实嵌入式好的街道和单位,在下次房源分配时予以优先分配,同时可适当增加分配房源比例。
第三十条 原住户必须保证结清一切费用,并保证公租房内设施完整使用正常,并将室内卫生清理干净后可向社区提出申请退房;社区接到个人退房申请后,与第三方运营公司对接,前往验房,对验房合格者签订退房验收单,并收回钥匙;对验房不合格者,要求继续整改,直至合格为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部门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租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公租房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公租房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各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租房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租房的以及私下转租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场周转房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塔城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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