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城市2025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一、代偿对象
根据《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塔地财教〔2021〕46号)精神,对2025年非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在塔城市基层单位(注释)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请符合条件的2025年度应届毕业生积极申请。具体办法详见《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二、补偿代偿金额
对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金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三、申请代偿需提交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附表1);
2.《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附表2);
3.毕业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在校表现原件;
6.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原件(此项由办理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
7.就业协议书原件;
8.录用通知书原件(无录用通知书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提供有公示单位盖章的公示名单或录用通知文件);
9.就业证明中未体现出以上说明中的基层单位,须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
10.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如没有发票原件,必须提供学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学校财务室及学校两个印章;如没有复印件,必须提供电子缴费凭证的纸质版加盖学校财务室及学校两个印章;如没有电子缴费凭证,必须提供学校证明、写清楚所有学费缴费详情并加盖学校财务室及学校两个印章)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四、申请代偿具体要求与步骤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于3月31日20:00前将纸质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等所有提交的材料交至塔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请在规定时限范围内提交资料,逾期无法受理。
2.补偿代偿获批后,分三年完成,故申请同学在信息填报时准确填写联系方式,并每年提交一份《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保持联系方式不变,直到代偿完毕。
办理地址:塔城市教育和体育局(二楼)学生资助中心
联系电话:0901-6228367
注释:
基层单位是指:工作单位地处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各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
附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docx
附件4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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