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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报告

来源: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1-21 17:44:12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性。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于2026年1月20日上午11点30分,在塔城市思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塔城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就塔城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公开听证。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报名参加本次听证会人员共46名,实际到会人数44人,其中:消费者21名、政协委员2名、人大代表1名、经营者4名、专家学者2名,政府各有关部门13名,旁听1名),参会人数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026年1月20日召开的塔城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首先供水企业思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陈述了企业成本及相关情况;其次第三方机构代表对企业供水成本监审报告进行汇报;之后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汇报塔城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各参会人逐一发表意见,并在自由发言环节提出有关疑问,供水企业进行解答提问。最后各参会代表对听证会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二、       听证调价方案

根据《塔城市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结论》测算,塔城市城市供水成本约为1.84元/立方米。

此次价格调整方案一拟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1.8/立方米非居民用水3.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6.5元/立方米;市政用水(环卫、绿化)1.0元/立方米。

此次价格调整方案二拟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1.85/立方米非居民用水3.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6.5元/立方米;市政用水(环卫、绿化)1.2元/立方米。

同时,制定塔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基本水量确定为15立方米/户·月。阶梯式水价制度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基本水量(15立方米/户·月),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16-30立方米/户·月),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3倍(31立方米/户·月以上),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未能实现抄表到户的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含40%)的,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的,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其他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可按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2倍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三、听证结果及意见

报名参加本次听证会人员共46名,实际到会人数44人,发放参会意见表37份,收回37份。其中21名消费者代表、2名政协委员、1名人大代表、13名政府各有关部门代表均同意调价和制定,19人赞成方案一,占比51.3%;18人赞成方案二,占比48.7%。

参会人主要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建议对城乡结合部平房、市政绿化带接口做好监管巡察,避免滴漏”。

(二)“希望供水公司科学管理,提高企业效率”。

(三)“希望做到明码标价,在收费大厅公示收费标准政策,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四)“建议养老机构、残疾人保障机构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年人服务,建议新增塔城市老年人助餐点,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四、意见采纳情况

本次听证会中多数参会人认为,塔城市城市供水价格自2015调整后,至今未进行调整。近年来,管网维护费、人工费不断上涨,2024年供水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水表的免费更换,成本投入逐年加大,合理调整供水价格有利于供水企业健康发展。此次塔城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合理,充分考虑了企业和居民的利益诉求及建议,价格调整对居民用户生活影响较小。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还就供水收费,提高服务质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建议对城乡结合部平房、市政绿化带接口做好监管巡察,避免滴漏”。采纳,塔城市思源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将一如既往的做好管理工作,增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避免滴漏等情况的发生。

(二)“希望供水公司科学管理,提高企业效率”。采纳,供水企业将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掘自身潜力,服务市民、服务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希望做到明码标价,在收费大厅公示收费标准政策,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采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在价格调整后塔城市发改委将联合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做好收费公示以及政策宣传解释。

)“建议养老机构、残疾人保障机构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年人服务,建议新增塔城市老年人助餐点,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采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五、其他情况

本听证报告将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如有其他意见建议还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材料等形式于1月27日前向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反馈,发改委将根据意见建议及时修改调价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

 

联系人:张伟浩            联系电话:187 9923 2564

 

塔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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