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5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塔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塔城市慈善协会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条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塔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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