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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塔城市城区开展停车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19 12:46:1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道路交通停车秩序,坚决消除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营造文明、畅通、规范、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26年3月16日起,在城区内开展停车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内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施划有停车泊位路段的泊位内,按照停车泊位的类型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逆向停放,严禁任何车辆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主次干道内停放。

 二、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外停车,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施划的路外临时停车泊位内,车头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没有箭头指示的车头朝向建筑物按位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严禁任何车辆占用盲道。

 三、凡未在停车泊位停车、未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标志停车、逆向停车以及超出标线停车的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违法停车予以处罚。

 四、严禁在市区设有禁停交通标志或施划有黄色禁停标线的主次干道、支路、进出小区、单位门口路段停放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撤除、挪用停车泊位。严禁沿街商户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制拖移。

 六、严禁在路内停车泊位,路外停车场、停车泊位内摆摊设点,进行修车、洗车、买卖二手车等占道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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