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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1400000001 成文日期: 2025-03-14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3-14
发文字号: 新塔市交执运政简〔2025〕00001号 有效日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新塔市交执运政简〔2025〕00001号

来源: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新塔市交执运政简〔2025〕00001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塔城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塔城市窝依加依劳牧场***村***号

 联系电话

135********

 法定代表人

 董勇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201********2B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371101分,塔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核查营运车辆年审情况时发现,塔城市齐***务有限公司的新 G1***7(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道路运输证号:654201******)年审有效期为 20252月。经调查塔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新G1***7(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截至2025年3月7日未参加车辆年度审验。塔城市****务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有询问笔录、录音录像、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0项,属于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 当场缴納。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罚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 216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左公路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5年3月7日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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