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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600000004 成文日期: 2025-09-16
发文机关: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5-09-16
发文字号: (新塔塔)文综当罚字〔2025〕2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塔)文综当罚字〔2025〕2号

来源: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09-16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塔城***吧第一分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6542*******N4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09月05日11时07分至2025年09月05日11时18分,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塔城市文物局)执法人员阿**(31***),沙**(3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塔城***吧第一分店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新塔塔)文综检(勘)字〔2025〕109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当场给予了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塔城***吧第一分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塔城市文物局塔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91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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