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91600000039 | 成文日期: | 2025-09-1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发布日期: | 2025-09-16 |
| 发文字号: |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6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36号
单位名称:新疆*******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
地 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路**号
联系电话:133******31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0********0T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8月22日10时38分,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新疆*******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名下新G4***9(蓝底白字)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25年7月夜间在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无运行轨迹。经与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视频监控比对确认,***公司的新G4***9(蓝底白字)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25年7月13日夜间存在营运行为。后经***公司车队队长薛**对新G4***9(蓝底白字)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询问核实,确认该新G4***9(蓝底白字)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通过安装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的开关,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导致车辆运行轨迹无法正常上传。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两名执法人员当场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司已对新G4***9(蓝底白字)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作出停班学习7天的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违约金贰仟元整(¥2000.00),及时进行了改正。新疆*******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车辆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有车辆卫星定位在线记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08月22日向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并自愿接受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1项,属于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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