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农(农机)罚〔2023〕1号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农(农机)罚〔2023〕1号
当事人:张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塔城市伊宁路青河巷57号,身份证号****,电话:****。
当事人张建华涉嫌操作两年未检挖掘机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 4月24日 12 时 30分,塔城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恰夏镇牛圈子村路旁进行田间路查时,发现张建华涉嫌操作号牌为新42工00421的两年未检挖掘机进行作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张建华驾驶新42工00421挖掘机照片1张。证据二:张建华现场笔录1份。证据三:挖掘机未检验时的行驶证复印件1张。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告知了张建华操作两年未检挖掘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依据以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告知张建华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张建华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的五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没有意见。
本机关认为: 张建华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两年未检挖掘机属于违法行为。
依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张建华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塔城市财政局账号:19000104000316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或 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 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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