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0-09-15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0〕 00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0〕 0009号
当事人:吴**,性别:男,族别:汉 年龄:23岁、文化程度:中专;现住址:新疆塔城市****,身份证号码:****,现从事个体经营,经营场所名称:塔城市**小火锅,负责人: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84QR41,经营场所在塔城市环城路58号。
此案是由阿哈买提江、吾恩阿里别克在2020年1月22日巡查中依法查获,于2020年1月22日,由副局长陈国兵批准立案,并指派阿哈买提江、吾恩阿里别克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1月19日、20日和21日,未按规定对2020年1月18日塔城市降的大雪履行责任区域(责任区域:塔城市环城路**小火锅门前,长8米,宽5米,面积为40平方米)内的冰雪清除义务,其行为属于未履行责任区域冰雪清除义务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个体经营及其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名称;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冰雪清除义务的地点、面积、现状。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冰雪清除义务的地点、面积、现状。
证据(五):当事人门前责任区域未清理积雪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冰雪清除义务的地点、面积、现状。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
罚办法第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保持
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履行清扫保洁和
冬季冰雪清除义务。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在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的规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在深刻的认识。
现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00元(肆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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