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2〕82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2022〕82号
当事人: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塔城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权梦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市***路***号
2022年5月3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转发案件交办通知书塔地市监妆字[2022]2号关于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涉嫌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案件线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2022年6月2日经局长同意批准立案,指派温奕荣、那生调查处理此案。
现已查明: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于2022年5月13日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母婴生活馆购进进口化妆品宫中秘策润肤霜3盒、宫中秘策洗发沐浴露3盒,截止到2022年6月1日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已销售宫中秘策润肤霜、洗发沐浴露各一盒,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购进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查验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6日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的身份和经营资格等资质。
2、2022年5月3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该生活馆摆放化妆品现场照片壹张,制作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经营涉案化妆品的情况。
3、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询问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笔录一份及询问现场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应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2022年6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当场予以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调查认定的事实: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开展案件的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未接到关于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涉案违行为方面的投诉举报,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三章“计算方法和适用情形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5中“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裁量等级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塔城市可爱多母婴生活馆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并处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代收机构名称: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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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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