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2〕20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2022〕20号
当事人:塔城市方兴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塔城市****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大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路****
2022年1月1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药监办[2022]4号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1日检查发现塔城市方兴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伤科跌打胶囊、复方苦木消炎胶囊、补脑安神片、炎热清片,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2022年2月22日经局长批准同意立案,并指派****、****调查处理此案。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4月22日从新疆溯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脑安神片30盒,规格18片*2板,产地湖北武汉,单价11.25元,金额337.50元,批号201002,生产日期2020-10-08,有效期至2022-09-30,国药准字Z42021747;于2020年04月16日从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苦木消炎胶囊10盒,规格0.2g*36粒板,产地湖北武汉,单价10.6元,金额106元,批号200402,生产日期2020-04-16,有效期至2022-03-31,国药准字Z20050635;于2019年10月28日从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苦木消炎胶囊24盒,规格0.2g*36粒,产地湖北武汉,国药准字Z20050635,单价8.8元,金额172元,批号190603,生产日期2020-05-10,有效期至2022-04-30,;于2021年09月07日从新疆溯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苦木消炎胶囊24盒,规格0.2g*36粒,产地湖北武汉,单价12.5元,金额300元,批号200902,生产日期2020-09-03,有效期至2022-08-31,国药准字Z20050635;于2018年10月26日从新疆济人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苦木消炎胶囊20盒,国药准字Z20050635,规格0.2g*36粒,产地湖北武汉,单价9元,金额180元,批号180301,生产日期2018-03-01,有效期至2020-02-28;于2019年09月26日从新疆溯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伤科跌打胶囊30盒,国药准字Z20090554,产地湖北武汉,规格0.27g*36粒,单价9.5元,金额285元,生产日期2019-05-29,有效期至2021-10-31,批号190505;于2020年04月22日从新疆溯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脑安神片30盒,规格18片*2板,产地湖北武汉,单价9.2元,金额276元,批号190504,国药准字Z20090554,生产日期2019-05-22,有效期至2021-04-30,;于2019年12月16日从新疆益瑞康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炎热清片30盒,规格0.36g*36片,产地湖北武汉,单价8.4元,金额270元,生产日期2019-10-08,有效期至2022-09-30,批号191001,国药准字Z2005002;于2019年04月04日从新疆益瑞康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炎热清片10盒,规格0.36g*36片,产地湖北武汉,单价5.02元,金额50.20元,批号180703,生产日期2018-07-28,有效期至2021-06-30,国药准字Z2005002;于2018年03月13日从新疆益瑞康有限公司购进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炎热清片30盒,规格0.36g*36片,产地湖北武汉,单价9元,金额270元,批号180101,生产日期2018-01-09,有效期至2020-12-31,国药准字Z2005002;验收人员为质量负责人韩秀荣。 截止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238盒药品已全部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965.00元,违法所得合计2697.10元。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身份、被授权人身份及经营资格等资质。
2、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1日在塔城市方兴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炎热清片、伤科跌打胶囊、复方苦木消炎胶囊、补脑安神片相关事实。
3、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接受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炎热清片、伤科跌打胶囊、复方苦木消炎胶囊、补脑安神片相关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炎热清片、伤科跌打胶囊、复方苦木消炎胶囊、补脑安神片的进货票据、入库验收记录、销售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单,当事人和供货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合格供货方档案等资质、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炎热清片、伤科跌打胶囊、复方苦木消炎胶囊、补脑安神片时索证索票、相关票据、与供货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供货商相关资质。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8日向当事人告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板蓝根颗粒”等4个药品的认定意见》,认定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在炎热清片生产过程中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擅自添加辅料确定为劣药,伤科跌打胶囊、复方苦木消炎胶囊、补脑安神片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等认定为劣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对认定意见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的规定。
案发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工作,并如实供述、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当事人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监法[2021]3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第四章第十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697.1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代收机构名称: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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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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