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郭**联系方式:186********
职业:其他 政治面貌:群众
交通方式: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号:无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无 准驾车型:无
发证机关:无
身份证明名称:居民身份证 号码:654201**********
机动车号牌号码:新GE1*** 机动车类型:小型轿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19日11时21分,在塔城市X782线12公里288米,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实施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载货汽车 违法行为(代码 10063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本人陈述及辩解,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以:
罚款1000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一式三份,一份由被处罚人交银行,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留存
处理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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