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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3-05-10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郭**联系方式:186********

职业:其他 政治面貌:群众

交通方式: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号:无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无 准驾车型:无

发证机关:无

身份证明名称:居民身份证 号码:654201**********

机动车号牌号码:新GE1*** 机动车类型:小型轿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19日11时21分,在塔城市X782线12公里288米,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实施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载货汽车 违法行为(代码 10063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本人陈述及辩解,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以:

罚款1000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一式三份,一份由被处罚人交银行,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留存

处理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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