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2〕145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2022〕145号
当事人:塔城市麦香园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
住所(住址):塔城市喀拉哈巴克乡********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20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8月23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马璐、山别丽克对塔城市麦香园蛋糕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8月29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马璐、山别丽克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现已查明,当事人设置了最低消费30元,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明确设置最低消费30元经营的具体时间,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建财务账,无法计算设置最低消费30元经营期间的利润,即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负责人及委托人(店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当事人及委托人身份。
2、撰写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经营状况。
3、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事实。
4、现场拍摄的视频及照片,证明:当事人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2〕145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之规定,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主动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伍佰)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20005000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三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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