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0〕1号
|
被处 罚人 |
姓名或名称 |
塔城市李亚西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李涯琳 |
|
邮政编码 |
834700 |
电话 |
****** | |
|
住所 |
塔城市新华路百货大楼门头 | |||
|
认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华佗再造丸”的专利号“ZL200930259332.1”,法律状态,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于2019年12月3日终止,公告为专利权的终止,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 ||||
|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二)销售(一)项所述产品,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 账号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在此期 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