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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0-07-07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0-07-07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0〕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01

 

被处

罚人

姓名或名称

塔城市李亚西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李涯琳

邮政编码

834700

电话

******

住所

塔城市新华路百货大楼门头

认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华佗再造丸”的专利号“ZL200930259332.1”,法律状态,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于2019年12月3日终止,公告为专利权的终止,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二)销售(一)项所述产品,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

                                账号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在此期 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二〇二〇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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