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2021〕8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处〔2021〕8号
当事人:塔城市天天向上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77NA498K
住所(住址):塔城市哈尔墩街二道巷高台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君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56578292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天天向上综合商店
此案是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马璐、曹晓曦在对塔城市哈尔墩街二道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塔城市天天向上综合商店内所销售的食品、学生学习用品、办公文化用品、玩具、各类饮品等商品均未明码标价,经询问在执法过程中已提前告知当事人需要对销售商品明码标价,因个人原因疏忽造成至今未明码标价。2021年3月11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0日对塔城市天天向上综合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学生学习用品、办公文化用品、玩具、各类饮品等商品均未明码标价,至2021年3月10日检查之时,当事人销售食品、学生学习用品、办公文化用品、玩具、各类饮品等商品当日获利润8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对所销售的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2.撰写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学生学习用品、办公文化用品、玩具、各类饮品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学生学习用品、办公文化用品、玩具、各类饮品等商品中承认未明码标价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查处之日起获取利润的违法事实。
4.现场商品未明码标价的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学生学习用品、办公文化用品、玩具、各类饮品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1〕8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日违法所得80(捌拾)元,并处以500(伍百)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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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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