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19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9-19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罚〔2022〕98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罚〔2022〕98号
当事人:塔城市珍奶饮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玉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基本情况:经营者:张玉姣;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址:阜康市天池南街71号;联系电话:***,办有营业执照,内容为:名称:塔城市珍奶饮品店;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年7月14日;经营者:张玉姣;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和平办事处****;经营范围:自制冷热饮品;销售;食品;注册号:***.当事人有事不能前来处理,特委店里店长何黑鹰全权处理店里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写有委托书。何黑鹰;男,汉族,身份证******联系电话:*****。
经查:2022年4月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塔城市**饮品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对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按要求贮存食品、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当罚〔2022〕21号,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完善进货查验记录、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经营场所及库存食品,及时下架和清理即将临期、变质和已过期的食品。
2022年7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街塔城市珍奶饮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库房货架上有10盒青岛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升雀巢特调牛乳乳饮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07日,保质期至2022年5月8日,截止检查,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是该店自2021年12月9日以每盒单价24元的价格购进了3箱(36盒),货值金额为864元,2022年5月1日,该店店长更换,这10盒雀巢特调牛乳乳饮品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过,没有违法所得。经审批,依法扣押10盒青岛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升雀巢特调牛乳乳饮品,2022年7月22日,由局长批准立案,指定吴旭林、郑欣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当罚〔2022〕21)1份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及要求当事人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7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塔市市监强措〔2022〕98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当事人库房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及扣押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库房内超过保质期的10盒雀巢特调牛乳乳饮品,及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该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2021年12月9日购进该批产品的台账复印件2张。证明该批产品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日向当事人下
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2〕98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2年4月2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从事食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2022年7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其库房贮存的10盒雀巢特调牛乳乳饮品已超过保质期,且未发现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经查证,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没有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雀巢特调牛乳乳饮品,只有库房货架上摆放有10盒雀巢特调牛乳乳饮品,当事人未及时对库房内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清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构成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已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及时进行了纠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承诺在今后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款“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小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对库房内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0盒雀巢特调牛乳乳饮品;2.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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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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