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 处罚 〔 2022〕 31 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 处罚 〔 2022〕 31 号
当事人:塔城市佳百惠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塔城市**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晓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塔城市**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此案是2022年2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在塔城市***路塔城市佳百惠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监督信息公示栏》上未张贴留存上次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留存的日常监督结果记录表。2021年12月1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到该店食品经营监督信息公示栏》上,并告知当事人将本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留存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经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并指派**、**对此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1年12月1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塔城市佳百惠生活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到该店《食品经营监督信息公示栏》上,并告知当事人将本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留存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该记录表的检查内容是共检查34项,其中:重点12项,存在的问题有1项 ,这一项是冷藏食品未按规定贮存;一般22项,存在的问题1项,这一项是环境卫生不整洁。2022年2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发现《食品经营监督信息公示栏》上未张贴留存上次监督检查留存的日常监督结果记录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及拍摄现场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提取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1份 ,证明 《食品经营监督信息公示栏》上未张贴留存上次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留存的日常监督结果记录表实事。
4.2021年12月15日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填写留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2〕31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已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了纠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承诺在今后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款“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小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二、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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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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