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19-12-09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19-12-09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食监处〔2019〕065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食监处〔2019065

当事人: 塔城市融鑫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201MA78CXTE1E      

住所(住址):塔城市高台街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平向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我局执法人员关宝、孔志勇于201991日在塔城市融鑫综合商店检查时发现,柜台上摆放销售的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也没有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没有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整改上述违法行为,2019911日,我局执法人员关宝、孔志勇在当事人经营的商店检查时,随机从食品柜台上抽取经营销售的煎卷沙拉,数量12包,好运来棒棒糖,数量20支,粉红回忆棒棒糖,数量79支,唇恋巧克力涂层糖果,数量13支进行进货查验检查,当事人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也没有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没有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于913日由局长刘强批准立案。指派执法人员关宝、孔志勇调查处理此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我局执法人员201991日下达的(塔市)市监(食监)新责〔20190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7日内整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 制作2019911日对当事人现检查笔录1份和201991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

3. 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局于20199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塔市)市监(食监)处告〔20190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案发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不良后果,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塔城市融鑫综合商店做出以下处罚:

1处以罚款陆仟元正(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