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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7-19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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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0032号

来源: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城管处字20210032

                                                                      

当事人:李**,男, 汉族,51岁,电话:1809771****, 身份证号:412327****,住址:新疆塔城市****。初中文化,现从事垃圾运输。

此案阿哈买提江刘晋铭2021年5月11日巡查中依法查获,57日,经局长陈国兵批准立案调查,指派阿哈买提江刘晋铭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未按照指定的垃圾倾倒地点,将垃圾倾倒到塔城市阿西尔乡向阳路四号料坑,而是用车号为G*****的红岩牌重型半挂车将垃圾拉运至塔城市二工镇喀尔墩村进行倾倒。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拉运垃圾车辆的车号、型号、指定倾倒地点,以及倾倒垃圾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拉运垃圾车辆的车号、型号、及倾倒垃圾的时间、地点、指定倾倒地点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拉运垃圾车辆的车号、型号、及倾倒垃圾的时间、地点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第一款五项“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现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

 2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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