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体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塔城市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8-13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8-13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国土资监罚字〔2021〕21号

塔城地区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单位)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未经批准,擅自在塔城市博孜达克农场皇工村占用国有建设用地5048平方米扩建烘干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宗地图

5现场图片

我局已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 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5048平方米×10元=50480元(伍万零肆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塔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白霞、姚雪柔

 话:0901-6220978

 址:塔城市光明路富裕巷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6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