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监处〔2021〕6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监处〔2021〕6号
当事人:喻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水利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喻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85******0502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独秀花园2号楼3单元1207
此案是2021年2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华民、绕先古丽对塔城市水利巷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手续。2021年2月24日,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郭华民、绕先古丽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2月11日投资了3万元,开始在塔城市水利巷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截止2021年2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共获利400元,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并拍摄现场情况,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三)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获利400元的事实。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1〕6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构成了无照无证经营小食杂店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主动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二、处以2100元罚款。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行为。经研究合并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二、处以21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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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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