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03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0051号
塔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51号
当事人:屈**,性别:女,族别:汉族,年龄:28岁,身份证号412725****,电话:1520901****,住址:新疆塔城市****,文化程度;高中 现从事个体经营,其营业执照核准的字号名称为“塔城市****内衣店”经营场所为塔城市文化北路新农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4201****,负责人为屈**。
此案由陈晓军、马那提别在2021年7月5日巡查中依法查获,于2021年7月5日,由局长陈国兵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马那提别克、陈晓军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 当事人于 2021年 7月 2日,未经核准擅自在塔城市文化北路新农步行街其店门上方设置内容为“****品牌的logo”,规格为长7.6米,宽1.57米大型户外广告,属于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地点、内容、规格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地点、内容、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格。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现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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