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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7-19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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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0039号

来源: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城管处字2021 0039号

                                                                      

当事人:**;性别:;年龄:47岁;文化程度本科;现住址:窝依****;身份证号码:654201****。

此案由张亚军、廖录2021年6月17巡查过程中依法查获,于2021年6月17陈国兵批准立案调查,陈国兵指派张亚军廖录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底至2018年7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窝依****建设房屋,建设面积为一百四十六点九四平方米房屋间。坐向为:坐西朝东,结构为:砖混结构,工程总造价14.1565万元的违法建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房屋建情况

证据():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图片,证明当事人所盖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层数

证据():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建设的时间,价格,面积,结构层数;

证据(五):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证明当事人房屋的造价。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作出如下处罚:

处工程造价8%(141565元×8%=11325.2元)11325.2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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