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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8-03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8-03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0042号

来源: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0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城管处字2021 0042号

                                                                          

当事人:妥**、男、东乡族、41岁、电话:1570901****;身份证号:622926****;现住塔城市恰夏镇****;文化程度:小学,现从事个体红营,营业执照核准的字号名称为“塔城市**早餐店”经营场所为塔城市杜别克街,负责人为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4201MA****

此案由陈晓军,马那提别克 2021619巡查中依法查获,于 2021619由局长陈国兵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陈晓军,马那提别克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2021617日,在塔城市杜别克街“**早餐店”门前公共场,未经许可擅自堆放物料(水泥、沙子),影响了塔城市的市容环境,属于在公共场所物料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的物品、地点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堆放的物品、堆放的时间、地点

证据(四):当事人堆放物料(水泥、沙子)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在街道西侧堆放物料;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现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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