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13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0049号
塔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0049号
当事人:塔城****有限公司
住 所:新疆塔城地区****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男,汉族,47岁,电话号码:1389939****,身份证号:512534****,大专文化,住址:塔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
此案由平光庆,肯杰汗在 2021 年6月20日巡查中依法查获,于 2021年 6月 20日由局长陈国兵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平光庆,肯杰汗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0日,在塔城市生产南街书香满园小区北侧,未经许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影响了城市的市容环境,属于未经许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倾倒的建筑垃圾的地点、工具、批准手续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倾倒的建筑垃圾的地点、工具、批准手续及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倾倒装建筑垃的时间、地点、工具、批准手续。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场所,字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在深刻的认识。
现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