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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8-13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8-13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城管处字〔2021〕第0049号

来源: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城管处字20210049

                                                                          

当事人塔城****有限公司

 所:新疆塔城地区****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男,汉族,47岁,电话号码:1389939****,身份证号:512534****,大专文化,住址:塔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

此案由平光庆,肯杰汗 2021 620巡查中依法查获,于 2021 6 20由局长陈国兵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平光庆,肯杰汗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2021620日,在塔城市生产南街书香满园小区北侧,未经许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影响了城市的市容环境,属于未经许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倾倒的建筑垃圾的地点、工具、批准手续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倾倒的建筑垃圾的地点、工具、批准手续及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倾倒装建筑垃的时间、地点、工具、批准手续。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场所,字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局认: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现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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