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环塔罚字〔2021〕6号
塔城市利民综合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016895806819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恰合吉牧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兴生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投资34.99万元在厂区西侧擅自开工建设万吨仓、烘干塔、烘前仓工程基础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塔地环塔罚告字 [2021] 6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1年6月29日,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伍佰元(¥6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 塔城市财政局
账 号:190001040003160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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