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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09-18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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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监处罚〔2021〕228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监处罚〔2021〕228号当事人:史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人经营 住所(住址):塔城市天元路 经营者:史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1年9月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勇智,绕先古丽在塔城市天元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无人售货机里有各种避孕套,联系无人售货机上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当事人告诉执法人员未办理营业执照。于当日由局长刘强批准立案,由郭勇智、绕先古丽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经查:2016年9月29日当事人投资2万元,经营无人售卖成人用品,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名称:塔城市枕边蜜语成人用品店;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天元路;经营者:史娜;经营范围:销售:保健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4201605023476。在2020年12月17日准备转让门店时注销了营业执照,店没有转让成功。从营业执照注销截止到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利用无人售货机销售避孕套获利6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8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2.2021年9月8日制作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注销营业执照后,无照经营的事实。 3.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监罚告〔2021〕228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理。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主动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形。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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