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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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塔城市风尚女郎百货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岳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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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塔城市百佳购物商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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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834700 |
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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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类型 |
□1.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没有标明或者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者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 |||
塔城市风尚女郎百货店(岳佩):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7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销售的“养生堂桦树汁补水保湿面膜”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专利产品,专利号为:201710290345.9,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官网专利审查信息核实,该产品的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专利。该店的销售行为不属于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属于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专利产品。由塔城市风尚女郎百货店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专利产品的该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3月17日对店内标有专利号的“养生堂桦树汁补水保湿面膜”产品进行下架。
如该(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承办人:蒲秉雯、 李红光
联系电话:0901-6221160
本局地址:塔城市建设街幸福巷2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邮政编码:834700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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