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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2-05-10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2-05-10
发文字号: 有效日期: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书

案号:塔市市监专查字〔2022〕4号

行政相对人

塔城市风尚女郎百货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岳佩

住所

塔城市百佳购物商场

邮政编码

834700

电话

******

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类型

1.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没有标明或者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者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塔城市风尚女郎百货店(岳佩)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7日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销售的“养生堂桦树汁补水保湿面膜”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专利产品,专利号为:201710290345.9,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官网专利审查信息核实,该产品的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专利。该店的销售行为不属于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属于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专利产品。塔城市风尚女郎百货店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专利产品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2022年3月17日对店内标有专利号的养生堂桦树汁补水保湿面膜”产品进行下架

(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承办人:蒲秉雯、 李红光

联系电话:0901-6221160

本局地址:塔城市建设街幸福巷2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邮政编码:834700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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