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24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5-24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水决字〔2022〕第1号
塔城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水决字〔2022〕第1号
当事人(姓名) 王国宏 性别 男 年龄 53
工作单位 个体 (单位名称)联系地址 塔城市 邮编 834700 电话 1869011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 阿不都拉河上游河道内非法采石 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条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缴款单位: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水利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塔城市水利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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