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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2-05-24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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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水决字〔2022〕第1号

来源: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

        塔市水字〔2022〕第1

当事人(姓名)     王国宏      性别    年龄  53   

工作单位 个体 (单位名称)联系地址   塔城市  邮编 834700 电话 1869011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5  11  阿不都拉河上游河道内非法采石    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条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缴款单位: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水利局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塔城市水利局

20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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