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2022〕45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2022〕45号
当事人:塔城市简优良品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邹华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此案由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2022年3月23日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涉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于当日,由局长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销售的涉案商品进行了扣押,向当事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措〔2022〕45号),并指派***、***同志对本案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撰写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从乌鲁木齐市鸿运商行购进包装上标注“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的“钥匙扣”(每个进价38元,标价69元)的商品11个,价值759元;标签上标注“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的“冰墩墩”字样的商品(每个进价11.5元,标价22元)17个,价值374元;标签上标注“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的“冰墩墩钥匙扣”的商品(每个进价8.5元,标价15元)31个,价值465元;商品上标注“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的“冰墩墩挂件”的钥匙扣商品(标价8元)1个,价值8元,共计60个,货值1606元,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以上商品均无厂名厂址且标有“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和冰墩墩熊猫造型。当事人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擅自销售标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于2022年3月23日被依法查获并于当日依法扣押了涉案商品49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以标价售出标有奥林匹克标志和冰墩墩熊猫造型的商品11个,标价69元的“冰墩墩”钥匙扣售出了4个,标价22元“冰墩墩”钥匙扣售出了7个,违法经营额1606元(69元×11个+22元×17个+15元×31个+8元×1个=16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并拍摄现场情况,
证明当事人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擅自销售标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事实;
(二)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
(三)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数量、销售商品情况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事实。
(四)提取当事人销售的标有“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和冰墩墩熊猫造型的钥匙扣照片,其特征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标有“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和冰墩墩熊猫造型的商品的事实。
(五)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措〔2022〕45号),财务清单列明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标有“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和冰墩墩熊猫造型的商品的现存数量。
(六)2022年3月30日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塔市市监限提〔2022〕45号),限当事人于七日内向本局提供北京2020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授权许可等相关材料,至2022年4月13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擅自销售标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事实。
(七)提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网特许企业及零售店名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擅自销售标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事实。
(八)提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申请注册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冰墩墩”文字、图形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商标的登记信息及注册信息一份,证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应当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2〕45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介于案发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且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少,未造成恶劣影响和大的危害,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的规定,属于涉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和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权商品(标有“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和冰墩墩熊猫造型的钥匙扣49个);
二、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塔城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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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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