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3)70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3)70号
违法行为人巴某某,男,**岁,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1************,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现住新疆额敏县*******。
现公安机关查明:2023年01月02日03时巴*******酒后步行至塔城市泉水街********店门口时,用地上的菱形砖将********店门的玻璃砸坏,后从损坏的玻璃处进入店内,进入店内之后将一进门左手处的抽屉内10元现金盗窃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现场笔录,现场诣认照片,电子证据、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现决定对巴某某以盗窃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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