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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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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3)70号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3)70号

违法行为人巴某某,男,**岁,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1************,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现住新疆额敏县*******。

现公安机关查明:2023年01月02日03时巴*******酒后步行至塔城市泉水街********店门口时,用地上的菱形砖将********店门的玻璃砸坏,后从损坏的玻璃处进入店内,进入店内之后将一进门左手处的抽屉内10元现金盗窃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现场笔录,现场诣认照片,电子证据、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现决定对巴某某以盗窃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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