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哈**,男,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托里县******,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经历:无。
现查明2022年3月3日00时16分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新G33***行驶至 X781线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1mg/100ml,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哈**本人的陈述及辩解,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哈**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暂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扣留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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