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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0-07-19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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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市监食经监处〔2020〕25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7-19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经监处202025

当事人塔城市蜀乡源川菜馆(杨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01MA77PKX116C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塔城市环城路蜀乡源川菜馆   

2020年04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环城路蜀乡源川菜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食品库房内未见防鼠设施,执法人员让当事人提供食品安全自查记录本,当事人未建立遵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2020年4月22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强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派蒋海云和安彩锦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2020年3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蜀乡源川菜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食品库房进行定期检查,食品库房内未配备防鼠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为塔市市监食经监责(2020)36号,责令当事人在1日内改正,给予警告。2020年4月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塔城市蜀乡源川菜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库房内还是没有配备防鼠设施,执法人员现场让当事人提供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当事人未提供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塔城市蜀乡源川菜馆未建立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3月25日和04月0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塔城市蜀乡源川菜馆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0年3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塔城市蜀乡源川菜馆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建立遵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做出的责改通知,提出警告情况;   

3. 2020年6月17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遵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违法事实;                  

4.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属实、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已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因为没有做好防鼠设施,没有建立遵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适中处罚。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6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塔市市监食经监听告202025号),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风险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一万元的罚款(1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0年七月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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