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发文字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3)107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3】107号
现查明2023年2月18日4时许,阿**酒后与妻子阿**在塔城市幸福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因阿**在宴会上与别的男的跳舞事宜发生争执,后阿**用手对妻子阿**眼部、头部进行殴打,致使阿**的眼部、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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