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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05-11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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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3〕80号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3〕80号

违法行为人:何某某,男,xx岁,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xxxxxx,现住址:新疆塔城市xxxxxx。

现查明2023年01月08日凌晨1时40分,唐某某与绳某在塔城市昌南国际钵兰街酒吧门口醉酒后因斜眼相视引发口角,继而引发唐某某随行的朋友刘某等人与绳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刘某、唐某某、邵某某、何某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绳某,与刘某随行的刘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啤酒瓶殴打绳某。随后,刘某用拳将正在拦架的宋某某打倒在地。在陈某到达酒吧门口劝阻刘某时,刘某用拳朝陈某左侧耳朵处殴打两下,唐某某用拳朝陈某面部殴打两下。01时45分,绳某在钵兰街酒吧楼下道路上继续与刘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刘某、邵某某、杜某某、唐某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绳某、鲍某某、石某进行殴打。绳某的朋友张某在阻拦杜某某时,杜某某用拳朝张某面部进行殴打,随后,刘某用拳将鲍某某打倒在地,致使绳某右眼、鼻部受伤,鲍某某嘴角右侧受伤,宋某某右侧眼角、鼻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决定单位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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